刘瑞明
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社会现实的运行似乎总是和我们理想的路径有所背离。最近发生的由民间借贷引发的“辱母杀人案”就是其中鲜明的一例。这一事件所折射出的一个客观事实是,在中国的金融体系当中,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处在融资困境当中,民间借贷市场巨大。相应地,民间借贷的乱象也从来不是今天才有,而是持续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现实。
追溯起来,民间借贷市场之所以规模庞大而又乱象丛生,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金融体系依然是处在高度垄断的,并未和实体经济发展相匹配。在中国金融的高度垄断体系下,进一步又导致了“双重歧视”:第一种是“所有制歧视”,以国有银行体系为主的银行更愿意把贷款贷给相对低效率的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企业哪怕亏损,也最后有政府来兜底,即使政府不兜底,国有企业的“国有”的属性可以让银行推卸责任,但民营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另外一种就是“规模歧视”,大型企业因为抵押物充足、社会声誉较好,往往会成为银行贷款的优先考虑对象,银行甚至可以预期,即使大型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于稳增长、保就业的考虑,政府也会对其破产持高度谨慎的态度,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予以救助,所以银行更偏向于对于大型企业的贷款。
在金融垄断和“双重歧视”下,这就导致了我们不愿看到的“悖论式的景象”:一方面,以国有大型银行为主的各大银行难以找到有效的贷款主体,因为,其优先考虑的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往往具有相对充足的资金流,贷款需求不足,银行“有钱但是贷不出去”,或者通过“空转”的形式流动,不能助力实体经济。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存在普遍大量的资金需求,而又很难从正规银行渠道贷款,“需要钱但是贷不到款”,不得不借助于“民间借贷”。这种“悖论”在经济下行周期就愈发突出,各大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进一步强化了对所有制和规模的偏好,对于中小民营企业“惜贷”甚至提前“抽贷”,进一步加剧了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
当大量的中小民营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市场来维持企业的运转时,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持续走高,这也就让我们看到了在“辱母杀人案”中,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苏银霞不惜用月息高达10%的“高利贷”维持企业生存的场景。而高利贷利率的攀高本身就意味着放贷风险的加大,放贷者不可能借助于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债务纠纷,为了收回高利贷,放贷者也不得不借助于“暴力催债”的方式,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违反法律和伦理界限。当“暴力催债”以极端的方式表现,超越了伦理底限时,终于爆发了“辱母杀人案”的社会悲剧。从这个意义上讲,“辱母杀人案”背后的另外一个推手是“金融垄断”。
我们必须承认,“辱母杀人案”只是众多民间借贷悲剧中的一例而已,有关民间借贷的乱象在现实中依然普遍持续存在。如果不是讨债者触犯了“伦理底线”,如果不是极端冲突出了“命案”,“辱母杀人案”也只会变成被漠视的众多民间借贷悲剧的一个而已。然而,当我们追问“辱母杀人案”背后的法律和伦理困境的同时,也有必要更深层次地追问其经济根源。
当前,作为经济增长的最为重要的推动力量之一,我国中小微企业对GDP的贡献超过65%,税收贡献占到了50%以上,出口超过了68%,吸收了75%以上的就业人员,然而,却在“金融垄断”和“双重歧视”下遭受着形势严峻的融资困境。可以预期,如果不能破除金融垄断和歧视,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那么,民间借贷的乱象就依然会大面积持续存在。而由此诱发的中小民营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增长放缓和社会矛盾激发,势必危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警惕。从这个意义上讲,进一步破除金融垄断和歧视,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合理有序的金融信贷体系,才是破解民间借贷乱象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