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docx
质检总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 检疫处理过程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1。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2。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7-1)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
(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3,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4。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4-2)。
第八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我国与输入、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强制性检疫处理协议,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其他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主动申请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7-1)的除外。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标注检疫处理的对象、原因、方法等。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直接交给检疫处理单位。
第九条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
第十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检疫处理任务制定相应的检疫处理方案,明确检疫处理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配置要求,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检疫处理方案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检疫处理人员实施检疫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检疫处理完成后,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填写检疫处理工作记录,按要求出具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并提交委托方和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处理工作记录基本内容见附件5,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推荐格式见附件6。
第十三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妥善保存检疫处理工作记录、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检疫处理方案及效果评价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检疫处理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业务类型、处理指征、处理方式等特点,分为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两个级别动态管理。
高风险检疫处理业务由质检总局发布并动态调整。高风险检疫处理业务内容见附件7。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高风险的检疫处理业务每批均应实施全过程监管。全过程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疫处理方案审核。审核有关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检疫处理场所、设施设备、处理措施、使用药剂、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等。
(二)现场操作检查。检查检疫处理对象和检疫处理现场条件与检疫处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符合性,检查检疫处理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对实施数据监控的,重点检查过程数据有无异常。
(三)安全防范监督。检查检疫处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检疫处理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检疫处理操作现场应与工作区、生活区保持安全距离或有效隔离。
第十六条对一般风险的检疫处理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既往监管情况和检疫处理单位质量自控情况等确定监管频次,每月至少实施1次监管,相关监管工作按照第十五条全过程监管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对实施全过程监管的检疫处理批次,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检疫处理单位提交的检疫处理方案、现场监管情况及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对检疫处理效果进行评价。现场监管应填写检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检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推荐格式见附件8。
第十八条对未实施现场监管的检疫处理批次,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检疫处理方案及检疫处理单位提交的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对检疫处理效果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监管中发现检疫处理条件不符合要求、现场操作不规范、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的,应责令检疫处理单位现场整改。检疫处理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责令检疫处理单位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重新实施处理。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妥善保存《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留存联)、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检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随报检资料存档;无报检资料的单独存档。建立检疫处理监管工作档案,保存效果评价、专项督查、年度监督检查等资料和检疫处理单位报备的检疫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处理监管工作检查,并形成工作检查报告。
第四章 年度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年度检疫处理单位监督检查,并针对各检疫处理单位分别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准范围内经营情况,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二)检疫处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检疫处理设施设备配备,包括检疫处理场地、药剂器械库房/存放点、器械设备情况。
(四)检疫处理业务单证和工作记录。
(五)检疫处理药剂使用、质量保障和效果评价。
(六)检疫处理安全管理,包括人员、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护用品配备等情况。
(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出境木质包装标识企业对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及进出境货物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检疫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公告)同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动植物检疫处理指征
2.卫生检疫处理指征
3.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
4.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
5.检疫处理工作记录基本内容
6.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推荐格式)
7.高风险检疫处理业务内容
8.检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推荐格式)
附件1
动植物检疫处理指征
检疫处理对象 | 动植物检疫处理指征 | 处理方式 |
进(过)境动物、动物产品 | 1、进(过)境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的动物或死亡动物 | 疑似染病动物:喷洒消毒 死亡动物:化制、焚烧或深埋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
2、实验室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 动物:化制、焚烧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动物产品:辐照(不适用于检出寄生虫的情况)、化制、焚烧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
|
受污染场地 | 可能受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场地 | 喷洒消毒 |
受污染的饲料 | 可能受疑似、确诊感染传染病的动物或死亡动物污染的饲料 | 熏蒸、喷洒消毒、焚烧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
动物检疫隔离场 | 使用前后 | 熏蒸或喷洒消毒 |
进(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1、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 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喷洒消毒或浸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检出杂草的:热处理或粉碎处理 |
2、来自俄罗斯、美国阿拉斯加州、加拿大BC省的未经检疫处理的带皮原木 | 熏蒸 | |
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1、发现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有害生物的 | 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喷洒消毒或浸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如植物检出病毒,还可用脱毒处理 |
2、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7-1)的 | ||
包装外表、进境植物性包装物(含木质包装)、铺垫材料 | 1、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 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喷洒或浸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检出杂草的:热处理或粉碎处理 |
2、发现进境木质包装带有活的有害生物或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 | 熏蒸或热处理 | |
3、进境动物产品的外包装 | 喷洒消毒、焚烧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 |
4、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铺垫材料 | ||
携带、邮寄物 |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作销毁处理的 | 焚烧、化制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 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喷洒消毒或浸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检出杂草的:热处理或粉碎处理 |
|
其他检疫物 及其包装物 |
1、外包装破损 | 喷洒消毒 |
2、内包装破损的 | 熏蒸、喷洒消毒或热处理(含化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 |
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列车、汽车等) | 1、装载进境、过境动物的(汽车除外) | 喷洒消毒 |
2、发现禁止进境物须作除害处理的 | 禁止进境物:熏蒸或热处理(含化制) 运输工具:熏蒸或喷洒消毒 |
|
3、进境汽车(普通进境车辆轮胎消毒,装装载进境、过境动物的车辆和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整车防疫消毒,由交通工具运输的新车除外) | 车身:喷洒消毒 轮胎:喷洒消毒或过消毒池 |
|
4、装载动物的出境汽车 | ||
5、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 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或喷洒消毒(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检出杂草的:热处理或粉碎处理 |
|
6、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上动植物性废弃物(含泔水)及其存放场所、容器 | 废弃物(含泔水):喷洒消毒、熏蒸或热处理(含化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存放场所、容器:熏蒸或喷洒消毒 |
|
容器(含集装箱) | 1、发现禁止进境物需要除害处理的 | 禁止进境物:熏蒸或热处理(含化制) 容器:熏蒸或喷洒消毒 |
2、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 检出昆虫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或微波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检出病害的:熏蒸、热处理、喷洒消毒或浸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检出杂草的:热处理或粉碎处理 容器:熏蒸 |
|
3、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检疫除害处理的 | 熏蒸或喷洒消毒 | |
4、装载进(过)境动物、进境动物产品的 | 喷洒消毒 |
备注:
1、质检总局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规范性文件等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应进行检疫处理。
2、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应进行检疫处理。
3、表中所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更新至2017年6月,441种)”中所列的有害生物和我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有害生物。
4、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应根据情况进行手部、鞋底等部位的防疫消毒。
附件2
卫生检疫处理指征
检疫处理对象 | 卫生检疫处理指征 | 处理方式 |
交通工具(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等) | 1.发现活病媒昆虫 | 除虫 |
2.发现啮齿动物或啮齿动物活动迹象 | 除虫、灭鼠,对有可能污染的进行消毒 | |
3.废旧交通工具 | 根据卫生状况确定除虫、灭鼠、消毒 | |
4.船舶压舱水病源微生物超过国际公约的要求 | 消毒 | |
5.染疫交通工具 | 视情况进行消毒、除虫、灭鼠 | |
6.发现其他公共卫生问题 | 根据公共卫生问题的性质确定消毒、除虫、灭鼠等 | |
集装箱 (重箱或空箱) |
1.装载废旧物品 | 根据卫生状况确定除虫、灭鼠、消毒 |
2.发现病媒昆虫 | 除虫 | |
3.发现啮齿动物或啮齿动物活动迹象 | 除虫、灭鼠,对有可能污染的进行消毒 | |
4.发现其他公共卫生问题 | 根据公共卫生问题的性质确定消毒、除虫、灭鼠等 | |
散装货物 | 1.散装废旧物品 | 根据卫生状况确定除虫、灭鼠、消毒 |
2.发现其他公共卫生问题 | 根据公共卫生问题的性质确定消毒、除虫、灭鼠等 | |
行李、邮包、快件、尸体骸骨、特殊物品等其他应检物 | 1.发现活病媒昆虫 | 除虫 |
2.发现啮齿动物或啮齿动物活动迹象 | 除虫、灭鼠,对有可能污染的进行消毒 | |
3.发现其他公共卫生问题 | 根据公共卫生问题的性质确定消毒、除虫、灭鼠等 | |
可疑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品 | 1.被疑似肺鼠疫或其他呼吸道传染病可疑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品 | 对可疑病例污染的交通工具、国际旅客通道的空气及环境,以及污染的废弃物、食品、饮用水、个人物品等进行消毒 |
2.被疑似霍乱或其他消化道传染病可疑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品 | 对可疑病例污染的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废弃物、个人物品等进行消毒 | |
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快件、物品、场所、环境 |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进行消毒、除虫、灭鼠等卫生处理措施 |
其他 | 质检总局公告、技术规范等文件明确要求采取的卫生处理措施,按要求执行。 |
注:表中所述“病媒昆虫”包括蚊、蝇、蜚蠊、蚤、蜱、螨、蠓、臭虫、白蛉、蚋、虻、锥蝽等的成虫及其幼虫、虫卵等;“啮齿动物”主要指鼠类,也可包括蝙蝠和一些食虫目动物;“其他公共卫生问题”主要指交通工具发现食品、饮用水被病原微生物污染,集装箱、货物发现粪便以及其他腐烂变质物质,尸体骸骨棺柩、特殊物品等发生污染、包装渗漏等情况。
附件3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GB10252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
2 | GB17568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
3 | GB/T21659植物检疫措施准则辐照处理 |
4 | GB/T23477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技术规范 |
5 | GB/T26420林业检疫性害虫除害处理技术规程 |
6 | GB/T28838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 |
7 | GB/T31752溴甲烷检疫熏蒸库技术规范 |
8 | SN/T1123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 |
9 | SN/T1124集装箱熏蒸规程 |
10 | SN/T1143熏蒸库中植物有害生物熏蒸处理操作规程 |
11 | SN/T1442磷化铝帐幕熏蒸操作规程 |
12 | SN/T1425二硫化碳熏蒸香梨中苹果蠹蛾的操作规程 |
13 | SN/T1456磷化铝随航熏蒸操作规程 |
14 | SN/T1484进境原木火车熏蒸操作规程 |
15 | SN/T1587林木蛀干害虫真空熏蒸处理规程 |
16 | SN/T1592输韩饲草福尔马林熏蒸处理操作规程 |
17 | SN/T1890进出口冷冻肉类辐照规范 |
18 | SN/T1937进出口辐照猪肉杀囊尾蚴的最低剂量 |
19 | SN/T2015出境林木种子有害生物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
20 | SN/T2016TCK疫麦环氧乙烷熏蒸处理方法 |
21 | SN/T2020进出境栽培介质检疫和除害处理规程 |
22 | SN/T2370木制品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
23 | SN/T2371木质包装热处理操作规程 |
24 | SN/T2526鲜切花溴甲烷库房熏蒸除害处理规程 |
25 | SN/T2556出口荔枝蒸热处理检疫操作规程 |
26 | SN/T2587刺桐姬小蜂检疫处理技术标准 |
27 | SN/T2590按实蝇属除害处理技术指标 |
28 | SN/T2771进境原木船舶熏蒸操作规程 |
29 | SN/T2837进境集装箱承载废物原料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规程 |
30 | SN/T2960水果蔬菜和繁殖材料处理技术要求 |
31 | SN/T3070蔬菜类种子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标准 |
32 | SN/T3167花卉真空熏蒸处理规范 |
33 | SN/T3275出口竹制品溴甲烷熏蒸处理规程 |
34 | SN/T3279富士苹果磷化氢低温检疫熏蒸处理方法 |
35 | SN/T3282检疫熏蒸处理基本要求 |
36 | SN/T3291热处理通用要求 |
37 | SN/T3295栽培介质检疫处理要求 |
38 | SN/T3401进出境植物检疫熏蒸处理后熏蒸剂残留浓度检测规程 |
39 | SN/T3568危险性有害生物检疫处理原则 |
40 | SN/T4330进境水果检疫处理一般要求 |
41 | SN/T4333苹果溴甲烷检疫熏蒸处理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 |
42 | SN/T4332新鲜水果中磷化氢熏蒸气体残留测定方法气相色谱法 |
43 | SN/T4334大型景观植物检疫处理设施及技术要求 |
44 | SN/T4411木质包装材料真空熏蒸处理规程 |
45 | SN/T4642枇杷桔小实蝇、梨小食心虫检疫处理技术标准 |
46 | SN/T4719进境百合种球传带检疫性线虫的检疫处理操作规程 |
47 | SN/T4982鲜切花三种有害生物磷化氢低温熏蒸处理方法 |
48 | SN/T4983桔小实蝇磷化氢低温检疫熏蒸处理技术要求 |
49 | SN/T4986出口番木瓜蒸热处理操作技术规程 |
50 | SN/T4987出口芒果蒸热处理操作技术规程 |
51 | SN/T4991真空检疫熏蒸设备基本要求 |
52 |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技术规范的通知》(国质检动〔2012〕665号) |
53 | SN/T1268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 |
54 | SN/T1250入出境船舶船舱消毒规程 |
55 | SN/T 1285入出境船舶货舱消毒规程 |
56 | SN/T1343入出境船舶压舱水消毒规程 |
57 | SN/T1528入出境船舶饮用水消毒规程 |
58 | SN/T1245入出境列车消毒规程 |
59 | SN/T1333入出境汽车及其他车辆消毒规程 |
60 | SN/T125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
61 | SN/T1270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
62 | SN/T1212入出境棺柩消毒处理规程 |
63 | SN/T1267入出境航空器除虫规程 |
64 | SN/T1275入出境船舶除虫规程 |
65 | SN/T1595入出境船舶熏蒸灭蜚蠊规程 |
66 | SN/T1215入出境客运列车除虫规程 |
67 | SN/T1281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
68 | SN/T1302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
69 | SN/T2620航空器上发现活鼠应急处置规程 |
70 | SN/T1287入出境船舶除鼠规程 |
71 | SN/T1263国际航行船舶硫酰氟熏蒸除鼠规程 |
72 | SN/T 1213入出境列车除鼠规程 |
73 | SN/T1286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
74 | SN/T1331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
75 | SN/T1298入出境鼠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 |
76 | SN/T1290入出境鼠疫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
77 | SN/T1261入出境鼠疫染疫列车卫生处理规程 |
78 | SN/T1211入出境霍乱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 |
79 | SN/T1284入出境霍乱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
80 | SN/T1189入出境霍乱染疫列车卫生处理规程 |
81 | SN/T1322入出境黄热病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 |
82 | SN/T1246入出境黄热病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
83 | SN/T1241入出境黄热病染疫列车卫生处理规程 |
84 | SN/T2350入出境检疫传染病染疫车辆卫生处理规程 |
85 | SN/T2064国际直达列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规程 |
86 | SN/T3161入出境船舶食源性疾病卫生处理规程 |
87 | SN/T2778入出境虫媒传染病受染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
88 | SN/T1288入境废旧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
89 | SN/T1844入出境快件及邮寄物卫生处理规程 |
90 | SN/T1334入出境尸体和骸骨卫生处理规程 |
91 | SN/T 1279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
更新至2017年11月6日
附件4
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
处理对象 | 处理目的 | 处理方法 |
航空器 | 消毒 | 喷洒、喷雾、擦拭、投药、其他 |
除虫 | 喷洒、喷雾、熏蒸、其他 | |
灭鼠 | 器械、熏蒸、喷雾(超微粒雾化)、其他 | |
船舶 | 消毒 | 喷洒、喷雾、擦拭、投药、其他 |
除虫 | 熏蒸、喷洒、喷雾、投药、其他 | |
灭鼠 | 熏蒸、器械、毒饵、喷雾(超微粒雾化)、其他 | |
车辆 | 消毒 | 喷洒、喷雾、擦拭、其他 |
除虫 | 喷洒、喷雾、其他 | |
灭鼠 | 器械、喷雾(超微粒雾化)、其他 | |
列车 | 消毒 | 喷洒、喷雾、擦拭、其他 |
除虫 | 喷洒、喷雾、其他 | |
灭鼠 | 器械、熏蒸、喷雾(超微粒雾化)、其他 | |
集装箱重箱 | 消毒 | 熏蒸、喷雾(超微粒雾化)、其他 |
除虫 | 熏蒸、喷雾(超微粒雾化)、其他 | |
灭鼠 | 熏蒸、喷雾(超微粒雾化)、其他 | |
集装箱空箱 | 消毒 | 喷洒、喷雾、熏蒸、其他 |
除虫 | 喷洒、喷雾、熏蒸、其他 | |
灭鼠 | 熏蒸、器械、喷雾(超微粒雾化)、其他 | |
散货 | 消毒 | 喷洒、熏蒸、其他 |
除虫 | 喷洒、熏蒸、其他 | |
除鼠 | 熏蒸、喷雾(超微粒雾化)、其他 | |
行李、邮包、快件、尸体骸骨、特殊物品等其他应检物 | 消毒 | 喷洒、擦拭、浸泡、熏蒸、紫外线、其他 |
除虫 | 喷洒、擦拭、浸泡、熏蒸、其他 | |
灭鼠 | 熏蒸、喷雾(超微粒雾化)、其他 | |
可疑病例污染的环境 | 消毒 | 喷洒、喷雾、擦拭、浸泡、投药、煮沸、紫外线、其他 |
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疫对象、口岸场所和物品 | 消毒 | 喷洒、喷雾、擦拭、浸泡、投药、煮沸、紫外线、其他 |
除虫 | 滞留喷洒、空间喷雾、超微粒雾化、熏蒸、投药、其他 | |
灭鼠 | 熏蒸、器械、毒饵、熏蒸、喷雾(超微粒雾化)、其他 |
注:喷洒主要指滞留喷洒,喷雾主要包括低容量、超低容量喷雾、热烟雾和超微粒雾化。
附件5
检疫处理工作记录基本内容
1.原始记录编号:由检疫处理单位统一编号。
2.处理通知书编号:如有应与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编号一致。
3.委托单位:国内收货人、货主或代理人单位均可。
4.作业地点。
5.检疫处理的对象名称、数/重量、标识号、区域。
6.检疫处理的方式:熏蒸、喷洒、热处理、辐照处理、冷处理、微波处理等。
7.使用药剂名称、使用浓度、稀释比、投药量、处理结束药剂浓度、中心温度、辐照剂量等。
8.检疫处理作业时间段:开始操作时间和结束操作时间。
9.作业现场天气状况:温度、湿度、风速。
10.作业人员签字:双人签字。
附件6
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
(推荐格式)
编号:
检疫处理单位 | 处理通知书/委托号 | |||||||
委托单位 | 处理实施地点 | |||||||
处理对象 | ||||||||
规格数量 | 20’X只40’X只 重量吨 面积M2体积M3其他: | |||||||
处理方法 | 消毒□喷洒□喷雾□熏蒸□其他: | 除虫□喷洒□喷雾□熏蒸□其他: | ||||||
灭鼠□器械□毒饵□熏蒸□其他: | 其他□热处理□辐照处理□冷处理□微波处理□其他: | |||||||
药 剂 | □硫酰氟 □溴甲烷 □磷化铝 □其他 | |||||||
处理开始时间 | 月 日 时至 时 | 风速 | m/s | 天气 | ||||
温度/湿度 | ℃/ % | 警示标识设置 | □是 □否 | |||||
辐照剂量 | rad | 中心温度 | ℃ | |||||
处理剂量/浓度 | 浓度:g/m3 共kg 配比浓度:剂量: 共kg |
异常情况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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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动态监测 | 起始浓度 g/m3 时浓度 g/m3 时浓度 g/m3 时浓度 g/m3 时浓度 g/m3散毒前浓度 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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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数 | ||||||||
散毒时间 | 月 日 时至 时 | 作 用 时 间 | 小时 分钟 | |||||
结束时间 | 月 日 时 | |||||||
检疫处理人员 | 安全员: 操作人员: | |||||||
效果评价 | □未做效果评价 □已做效果评价,评价记录编号: | |||||||
申明: 本公司现持有有效的《出入境检验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本次作业的操作人员均持有有效期内的《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证》。本次检疫处理过程在确保现场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所报检疫处理方案规范操作,用药合理规范,检疫处理器械运行正常,计量合格有效,技术标准达到相关检疫处理标准要求,经检测被处理对象有毒物质残留浓度低于人体允许的安全阈值。 报告签发人: 日期: (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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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附件7
高风险检疫处理业务内容
目前经质检总局确定的高风险检疫处理业务包括:
1.交通工具的熏蒸处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疫处理。
3.粮食、饲料、原木等大宗散货的熏蒸处理。
4.种苗花卉等繁殖材料检疫处理。
5.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并需实施检疫处理的。
6.检出动物疫病的进境动物产品的检疫处理。
7.进境大中种用和屠宰用动物运输工具、装卸场所、隔离场所的防疫消毒处理。
附件8
检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
(推荐格式)
编号: 监管日期: 年 月 日
处理对象 | □船舶 □飞机 □汽车 □列车 □集装箱 □散货 □其他 | ||||||||||
交通工具标识号码 | 集装箱号 | 货物名称 | 报检号 | ||||||||
目 的 | □消毒 □除虫 □灭鼠 □其他: | ||||||||||
方 法 | □熏蒸 □喷洒/喷雾 □毒饵 □器械 □其他: | ||||||||||
药 剂 | 名 称 | 浓度/剂量 | 处理面积(m2) | 处理体积(m3) | 药 量 | ||||||
作业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日 时 分 | ||||||||||
作业地点 | |||||||||||
现场监管效果评价 | 作业人员资质 | □合格 □不合格 | |||||||||
检疫处理方案 | □合格 □不合格 | ||||||||||
现场操作 | □合格 □不合格 | ||||||||||
安全防护措施 | □合格 □不合格 | ||||||||||
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 | |||||||||||
监管结论 | □本次检验检疫处理方法正确、程序符合规范,处理有效。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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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确认 | 监管人员 |